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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释义
    

法律主观:
    


    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区别主要就是概念不同 (一)流窜作案,指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 管辖 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二)结伙作案指两人以上,作案是做违法的事。用在法律上专指故意的那种。故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三)多次作案,指在以前有过作案事件的情况下一而再再而三的犯案。 (1)“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适用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 条的解释“, 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但在办案实践中,有许多作案次数为两次或一次的也以“多次作案”为拘留延长理由,显然是失当的。  关于“结伙作案”的含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 条的规定,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流窜作案”的适用存在泛化倾向,户籍地对延长 拘留期限 有较大影响。 《 刑事诉讼法 》是一部很好地实行 刑法 而规定的辅助法律,刑事案件本身是比较复杂了案件,在解决刑事案件的时候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其中就包括对于多次作案的练标准和处罚规定,确保说话者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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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