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依据: 1、承包人遇到未能预料的恶劣实际情况或者障碍。 2、承包人不满意监理工程师所确定的费率或者附加工作、额外工程的费用,可以进行索赔。 3、承包人有权提出其他费用索赔,如遇到工程延误、中断,以致影响到工程进度,导致了有关费用的增加。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