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发生适用快撤快处快赔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程序处理:(一)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采用摄像、拍照、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或其他方法固定事故现场证据。(二)依法自行撤离现场。(三)当事人达成赔偿结果的,及时填写《快处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各执一份。当事人已就损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未携带《快处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种类和号牌、投保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交通事故发生基本情形、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四)当事人一方不负责赔偿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应协助负责赔偿的另一方当事人填写《快处协议书》或文字记录。(五)当事人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立即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凡到“三快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的,当事人各方应当立即或约定具体时间(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按保险公司或交通警察的指引,共同前往约定的“三快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六)当事人现场报警的,接处警交通警察将指导当事人填写《快处协议书》,并引导当事人就近到“三快服务中心”处理赔偿事宜。(七)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或成因有争议,或者就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的,由驻“三快服务中心”交通警察处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