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校方责任险包括哪些 |
释义 | “学校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针对学生在校活动或学校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实验班、课间练习、课外活动、春游等)。因学校的非主观过错造成注册学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直接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员工擅自离岗、员工殴打、体罚学生、学校教育教学设施、食品和饮用水不符合标准等。 学校责任保险的内容有哪些: 1. 保险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可以视为被保险人。 普通教育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受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的教育教学机构。如幼儿园、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勤工俭学、特殊学校等。 校外教育机构: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供不定期学生学习和活动的机构。如少年宫、少年科技站等。 2. 主要职责 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区域内,被保险人因在校期间或被保险人组织、领导的校外活动中的过失,给在校学生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仲裁或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事先书面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缩小或减少赔偿责任所应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 4. 免除责任 被保险人或者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叛乱、盗窃、抢劫;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国家机关没收或者征用的;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在校生自残、自杀;注册学生具有特殊的体质;在册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被保险人明知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而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 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资料、现金、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文件、帐簿、技术资料和其他无法估价的财产的灭失和损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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