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低价出售资产、放弃到期债权等的行为侵害自己债权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包括无偿和有偿,具体行为有: ①赠与他人财产 ②非正常压价 ③为原先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④放弃债权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该处分行为必须是纯粹的财产行为,身份行为即使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也不能进行撤销。 (4)该处分行为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主观要件: 存在恶意。所谓恶意,是指债务人明知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1)若为无偿处分,即可认定恶意的存在。 (2)若为有偿,但为明显不合理低价,以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存在认定恶意。 3、时间要件:不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1、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起诉的方式行使。 2、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时,以债务人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撤销权存在的除斥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 (1)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3、受益人或受让人: (1)应返还所受让的财产; (2)若其为恶意,也应适当分担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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