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营范围如下: 1、餐饮服务(小吃服务)。销售食品。餐饮管理。 2、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小吃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小吃是一类在口味上具有特定风格特色的食品的总称,可以作为宴席间的点缀或者早点、夜宵的主要食品。 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法人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法人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法人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在国内,小吃通常不作为家庭的正餐,人们会到小吃店或小吃摊位上购买。然而在台湾、新加坡等地,小吃经常做为正餐的替代品。因此某些人选择以经营小吃摊位做为行业,某些做得特别出名、符合大众喜爱口味的小吃店或摊贩上食客排队如长龙。 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