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纪律与监督密切相关,严明党的纪律与严格党内监督相辅相成。有权力的地方必须有监督,没有监督或不可监督的权力意味着巨大的危险,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党内监督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根本保证。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总结出一条重要经验:党内监督不应有禁区、不能有例外,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各级党组织要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十五条需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第十六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