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办学校应当终止的情形有三种情况: 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这是指民办学校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被终止的情况; 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当民办学校出现客观上没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债务,致使学校无法维持正常运转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其终止。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