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记大过;(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六)撤职;(七)开除军籍。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三十九条 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