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没下款合同有效吗 |
释义 | 没有效。签订贷款合同后,贷款合同是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所以出借人没有下款的,借款合同未生效。 一、解除购房合同后还需要还房贷吗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的关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会导致按揭合同当然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关系,具有特殊性。有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按揭贷款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同时银行在与买房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同时会要求买房人将所购商品房作为担保物为按揭合同提供担保以实现购房目的。当买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后,已确定无法再取得原想要的商品房,故买房人订立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合同必然可以解除。 二、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及主要条款是什么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人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 2、借款人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3、贷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 4、借款合同的目标是人民币和外币。 5、签订贷款合同必须提供担保或担保。 6、贷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贷款合同的内容包括贷款类型、货币类型、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三、借款没有预定利息,事后能否让人付利息 借款没有预定利息,事后不可以让人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利息的法律义务,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订合同时就应该把利息约定明确,约定不明确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人依然不负担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贷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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