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南京提取公积金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二、公积金提取条件(一)租房自住,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二)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权的自住住房、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三)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三、公积金怎么提取的(一)购买二手房的,凭购房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或房产证、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或契税完税证、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一次性全额提取。(二)购买新建住房的,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证、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一次性全额提取;(三)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在国外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时可以取出公积金。(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男性年龄满50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可以销户领取。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