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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释义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
    (一)连续三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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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