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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脖子有道红印伤情鉴定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轻微伤鉴定标准有以下几点内容:根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头颈部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头皮创伤。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眼部挫伤。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眼部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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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