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法72条第二款内容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是: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交通法是指调整交通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交通运输事业的重要依据。交通运输关系包括: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关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实行领导、组织和管理交通所产生的关系)、交通运输合同关系(交通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和乘客之间产生的货运合同或客运合同关系)、交通运输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关系。广义的交通法包括铁路法、公路法、水路交通法、海上交通法、道路交通法、航空法、邮政法、电信法等。中国自清末以来,陆续制订了一些交通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根据不同种类的交通行业分别颁发了《铁路法》、《海港管理暂行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邮政法》、《港口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条例。交通活动具有国际性,国际上先后制订了一系列交通公约、协定和规则。中国参加或承认的主要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旅客联运协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万国邮政公约》、《国际电信公约》等。交通法规的作用是维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保障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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