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摹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 |
释义 | 围绕精确临摹是复制还是独立具有著作权,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精准临摹不但要具备一定的技巧,而且要在再现品中增加自己的创作性劳动,所以,这种临摹的结果实际上是再创作出新的美术作品,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上的独创性。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临摹尽管不可否认会展现出临摹者个体的差异性,但如此细微的差异不足以构成作品独创性中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仅是复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要判断精确临摹足以构成作品,具有著作权,最重要的标准就是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即除了必须是独立完成的,还必须具备一点创作上高度的创作高度原则。针对精准临摹的创作高度判断,主要指临摹品与原作相比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视觉差异,同时该差异又达到了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具体而言,临摹品要达到创造高度之标准,必须具备与他人成果之间存在能够在一般水平下即可识别或分辨的区别。 在同一介质上对艺术品进行复制确实需要比对文字作品的单纯复制有更高程度的技巧和判断,但仅仅是复制过程中的技巧、劳动和判断却不能产生独创性。要构成作品,必须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某种实质性的改变或润色,而且,改变或润色在视觉上对作为一个整体的作品的影响比其技术上的意义更重要。而临摹者在临摹时总是力求尽量精确,尽力去避免与原作之间细微的区别,更不用说是进行某种实质性的改变或润色。即使临摹品与原作品间存有差别,这些细微的差别也并非临摹者自己主观选择产生的。故精确临摹品与原作之间客观识别上的视觉差异不具有可识别性,也达不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很难达到著作权上的独创性要求。 综上,精确临摹应当认定为是一种复制,而不具有可著作权性。 一、汇编作品的特点 1.集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2.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TRIPS协议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1996年12月20日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5条则采用了与TRIPS协议几乎完全相同的文字来描述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从这些国际公约的规定看,汇编作品中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具有独创性。 汇编作品在对其它作者的作品进行收录时,肯定涉及到版权的授权问题,如果对相关情况没有明确授权的,则肯定属于侵权的一种行为,原作者可以对汇编作品的侵权进行提出诉讼,并要求汇编作品进行赔偿,具体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认定后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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