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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
释义
    法律分析: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有关规定 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是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行动纲领。全省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中共浙江省委的领导下,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为圆满完成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法律依据: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有关规定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一)直接取消审批。
    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在 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 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
    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入, 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
    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三)实行告知承诺。
    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入审批, 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 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
    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 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 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 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 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 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
    对“重要工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下放审批权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
    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
    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量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取消数量限制,或者合理放宽数量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
    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按照全覆盖要求, 将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清单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审改办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省级审改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清单要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持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 推动将保留的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
    开展 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编制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
    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 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
    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电子证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样式, 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要强化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平台和系统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实时更新、权威可靠的企业电子证照库。
    要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 在政务服务、商业活动等场景普遍推广企业电子亮照亮证。
    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 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
    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 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 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
    (二)健全监管规则。
    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 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审批改为备案的,要 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
    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下放审批权限的, 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完善监管方法。
    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
    要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 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要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
    深入推进 “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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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4:3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