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黄河? |
释义 | 律师解答: 黄河作为中国的母亲河之一,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核心区。为了保护和修复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全国性的水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性的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黄河流域及其干流治理和保护等。此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兼顾、依法治理、区域协同的原则,构建以国家和省级政府为主导、市县政府负责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河长制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持续改善。综上所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治理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全国性的水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国性的生态保护和修复规划,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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