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外来务工子女入学条件 |
释义 | 户籍所在地政府开具学生无监护条件且同意外出借读证明;外来学生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外来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一年以上;在流入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 (一)父母均在本区内工作,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 (二)父母双方在本区居住半年以上并有相对固定的住所且签订一年以上后续住房租赁协议的;持有《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 (三)父母在本区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且至少一人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子女报名月份前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或在本区经商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附一年及以上完税证明)。 (四)父母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五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公办学校或已审批的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借读的,应由其父母向学校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一)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等部门出具的子女无监护人证明。 (二)义务教育对象及其法定监护人在原籍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三)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和在本区领取的经居住地镇、街道派出所查验盖章有效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以及住房租赁协议。 (四)经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行政服务中心计划生育窗口)查验盖章有效的《镇海区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五)与本区工作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区经商取得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一年及以上(提供父母一方经商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一年及以上的完税证明)。 (六)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至报名时连续一年以上在保,补缴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如果是外地户口,可以凭在该地的暂住证和身份证、户口本,及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证明,直接和当地的学校联系,如果有异议或被拒绝时,可以向当地教育局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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