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调解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和解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和解仅有双方当事人参与其中,调解则有人民法院参与。 调解结束后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和解则不具有执行力。 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