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有肖像权吗 |
释义 | 有的。所有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和他人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在履行公职时,其肖像权等私权利应该让位于公权力,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的对象。公务员首先是普通公民,其肖像权当然要受到法律保护,无论其是否在执行公务。然而,任何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公务员作为特殊的群体。关于职务行为中的肖像权的规定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部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公众人物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 公众人物是人,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他们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权的特点: 第一,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的性质是人格权,维护的是以形象作为自然人标识方式的人格利益。因此,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人格权,是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财产上的利益。 第二,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有所不同,肖像权是一种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这种财产利益从肖像的美学价值产生的,将具有美学价值的肖像应用到市场经济中,肖像的美学价值就会转化为财产利益,创造财产价值。肖像的这种经济利益虽然与其人格利益相比不具有主导的地位,但是也应当予以保护。 第三,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自然人享有是否准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专有性,肖像使用权是权利人的权利,部分转让使用权,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未经权利人本人的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侵权行为。第四,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有关形象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因而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且须特定的自然人所独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