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可以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为日常生活所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而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的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那么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是不知道为理由去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结婚后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而产权人一方出售房屋的时候,第三人他不知道其为共同财产或者是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的,那么购买人可以称之为是善意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