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关于连带责任执行顺序 |
释义 | 一、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有三种: (1)同时式执行。即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又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对各被执行人同时采取全额执行强制措施,然后合并被执行财产,完成法律文书的指令。二是按份合并执行法,即按照法律文书指令的给付内容先分到各被执行人头上,然后根据执行情况进行相加来完成执行指令。此种方式适合各被执行人都有履行能力的案件。 (2)选择式执行。即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该方式执行效果明显,执行周期短,实践中较为常见。 (3)转换式执行。即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二、连带责任法院判决: 1、连带责任人需承当相应的连带责任。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同时发执行通知书; 2、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 三、连带责任的责任份额 1、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