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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次住院还需要转诊证明吗
释义
    新规明确,经医院组织会诊检查仍未确诊的疑难病例、因定点医院未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或无足够条件诊治抢救的危重病人,可转院诊治。办理转院时,患者按病情需要选择一所医院,如需转往第二所医院的,须有前一所医院的转院证明,并需到首次批准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备案。转院住院时间最长为三个月,住院超过三个月的,要凭转往医院的证明,办理延期手续。未经上述医院同意而自行转院、自找医院、自购药品的费用,不予报销。实行逐级转院转诊制,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不须办理转院手续;凡转县外上级医疗机构住院就诊,须带医疗证和户口本到县农医局办理转院同意手续。
    一、医疗事故的处理标准是什么呢?
    医疗赔偿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治疗一般应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而强行转院、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二、工伤转院流程
    工伤认定后的转院需要市人民医院经治医师填写转诊申请表,说明理由。所在科室科主任签字核准。医院医保办登记备案。医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市医保局驻人民医院协管医师开具转诊通知单。患者持转诊通知单到指定的轸诊地定点医院住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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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