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物权法定原则。《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5、一物一权原则。,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物权法所涉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物权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区分原则,在物权法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综上所述,物权法有以上几种原则,然而物权的取得也是需要原因的;我们要合理的了解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以便于更好的使用物权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