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2019年1月1日起,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部署要求,深化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修订前,自2019年1月1日起,对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的管理,暂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12月24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