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采矿权的取得方法: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 ,采矿权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竞争方式审批;二是通过提出申请方式审批设立采矿权。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竞得人或申请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符合条件的采矿权,经批准可以转让。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受让人,经批准并办理规定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法律规定: 《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 抵押 ;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法律客观: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