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劳动争议仲裁 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现在: (1)结束仲裁程序。 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 仲裁法 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 (2)产生法律后果。 两者都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3)不得重复仲裁。 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 (4)具有 强制执行 效力。 《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 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之处表现在: (1)生效的时间不同。 “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2)提起 诉讼 的权利不同。 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仲裁法》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