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犯人需要戴脚镣 |
释义 | 需要戴脚镣的犯人有: 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比如一直试图逃跑的犯人。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比如有自杀自伤自残倾向的,或者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的等等在监室内也会被戴上手铐和脚镣。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也就是离开监区。监区,就是监管场所(比如看守所、劳教所、监狱)专门羁押犯人的区域,一般四周都有铁丝网等专用隔离设施,假如犯人需要离开监区,比如出去体检、治病、辨认现场等等,按照规定要求必须使用脚镣。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5、重刑犯。比如死刑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如果是死刑犯,会一直戴着脚镣直到被执行。 犯人只要被抓进看守所,在提审或指认犯罪现场时都要带手铐。在抓捕、审讯、审判、辨认等环节会戴上。当然也并不是一直戴着。在送达监室里面以后,一般会取下手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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