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毁容伤残鉴定标准的部位 |
释义 | 眉毛缺失,睑外翻或缺失,耳廓部分缺失,鼻翼部分缺失,唇外翻或小口畸形,颈部瘢痕畸形。 法律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五、颜面毁容分级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项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1)眉毛缺失;(2)睑外翻或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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