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照分离什么意思 |
释义 | 1、 证照分离是指对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进行审批的改革。2015年1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决定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2、 2018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将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先发照后减证”,大幅减少行政审批,着力解决“非准入”问题。10月10日《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12月1日起,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经营许可事项减少许可和简化审批。 3、 2021年6月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要求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覆盖的“证照分离”改革。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7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期限为三年,要求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 2021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配合相关改革试点举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暂时调整适用7部法律有关规定,暂时调整适用13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并要求对法律调整适用情况开展中期评估。 按照要求,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对本轮暂时调整适用7部法律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根据《决定》要求,形成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涉及暂时调整适用法律有关情况的中期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评估的主要做法 (一)综合采用多种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采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在要求各相关部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针对重点评估内容认真组织自评的同时,委托具有丰富研究经验和典型代表性的高校及研究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评估工作坚持全面覆盖、聚焦重点事项,强调问题导向、注重实事求是,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大范围问卷调查。针对7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及其对应的改革事项,从改革措施执行力度与市场主体满意度等方面科学设计了调查问卷。以问卷访谈政府部门、线上定向投放等方式,对21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市场主体开展了广泛的问卷调查。其中,政府部门66次,有关企业157次。 二是开展广覆盖实地调研。评估组分三组赴21个自贸试验区省(区、市)开展实地调研,分别组织召开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座谈会,听取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对改革措施,特别是调法情况实效的评价。共计召开政府部门座谈会15场,座谈企业49家。 三是开展全方位文献研究。评估组通过网络检索、数据库收集、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政府及职能部门提供等方式进行系统的文献研究,整理文件共计300余份,分析数据90余万条。 (二)准确确定评估范围 此次评估的范围是《决定》涉及的7部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及其对应的13个改革事项,改革事项包括4项直接取消审批,9项审批改为备案;涉及5个行政职能部门和21个自贸区所在省(区、市)政府,涵盖教育、金融、财政等多个领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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