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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复议不作为的认定
释义
    如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可提起行政复议的事项,仅因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就认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将无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撤销、变更原行政行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重作等几种形式,而无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处理方式。笔者认为,虽然行政复议法没有相关规定,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错误受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仍可以通过作出驳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予以救济。2.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行政复议不作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谓复议机关不作为,是指行政复议机关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逾期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影响了申请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因而具有可诉性。本案中,市人民政府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构成行政复议不作为。法院应该判决市人民政府在指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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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3:4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