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房屋买卖时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共有房屋,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对于一幢在实物上未作区分的房屋拥有一个所有权。共有分为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份额的按份共有和共有人不可自由处分其份额的共同共有。不同的共有形式的房屋的处分条件有所不同。 对共有房屋买卖的理解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房屋共同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不能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不得分割共有房屋。 但如果是按份共有,各共有人已经明确了共有的份额,则各共有人可在一定限制范围内处分其份额,当然,这里的份额不是实物上的份额,而应当理解为价值上的份额。 2、共有房屋的买卖,因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又有不同。 按份共有的房屋在大多数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出卖,只是共有人相对于其他购买人享有优先买受权。 共同共有的房屋的出卖则需经过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方可进行,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当然,第三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此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由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人予以赔偿。 一、按份共有人的义务有哪些 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如果这样的行为使得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可以追究无权处分共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共有人的处分不能等同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管理除了处分行为以外,还包括保存行为。 保存行为:共有人的保存行为可以单独为之。所谓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比如说,共有物的修缮。由于这种行为只会给共有人带来利益,因此可以单独进行,不需要经过同意。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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