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担任法律顾问; 2、担任诉讼代理人; 3、担任刑事辩护人; 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就律师的属性而言,包括: 其一,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按现行《律师法》之规定,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之法律知识或“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知识”; 其二,经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 其三,经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证书; 其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并以此为职业。 因此律师的性质就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在上述四项基本特征中,前一项或一、二项为其他法律工作者,如执法工作者,司法审判工作者(法官),司法检控工作者(检察官)所共有;后二项为“律师”这一法律工作者所独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