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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第二次传唤是什么情况
释义
    检察院第二次传唤一般代表以下情况:
    1、第二次传唤说明执法人员需要对案件进一步的了解,从而获得更多的信息来审查此案件;
    2、一般传唤次数与定罪量刑没有必要联系;
    3、现在刑事案件办理规则对传唤没有次数的限制,但是每次传唤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两次传唤之间的间隔时间不能少于12小时,不能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限制被传唤人的人身自由。如果传唤以后,可能因为构成犯罪,被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4、传唤就是属于执法人员需要了解情况需要案件当事人配合,不管是传唤多少次都需要按规定实施,只要案件没有审理完成,那么执法人员都可以实施此行为,但对于当事人的传唤时间一般是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不然就会承担法律的责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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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