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包括,以工作性质为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即筹建单位包括。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筹建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完成项目建设的建筑、安装而达成的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