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1.现有利益。投保人已经实际取得的经济利益。 2.合法的、预期的利益。由现有利益产生的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 3.责任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法律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 4.信用或保证利益。权利人对信用的安全具有保险利益,义务人对请求保险人对信用给予保证具有保险利益。 一、保险合同效力无效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缔约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的方式致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则均导致合同无效。 二、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一)、当事人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二)、关系人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三)、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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