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利于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的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大部分既有住宅未预留电梯井,在加装电梯时无法避让占用一部分小区公共用地。广州市已制定《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要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尽可能减少占用小区公共用地,确需占用的,应确保剩余的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供机动车通行不小于4米,满足业主出行需求。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