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以特定危险的实现为归责理由,持有或经营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的人,不论其有无过失,在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有的危险侵害他人权益时应就其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但出现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的,依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