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引起探视权的中止的原因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对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5、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