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领养者须年满22周岁,有独立经济能力,有爱心,有养狗经验者优先 2.领养者在江门市有稳定工作和固定居所(非合租),有能力为犬只提供足够的活动空间、舒适的环境和医疗保健 3.所有家庭成员没有动物过敏症,且家中没有五岁以下的儿童 4.自愿接受每年一次的不定期回访 5.领养者不能再次让退役警犬从事工作,或参与任何商业及相关性质活动 6.一名领养者只能领养一只警犬 7.若因不可抗力而无法继续领养犬只的,必须和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商议后共同为其重新寻找领养人,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转交他人或弃养。 法律依据: 《饲养宠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经市公安部门认可,可以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收容、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公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