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由检测机构所出具的质检报告有效期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相关规定,一般由企业自行设定有效时间。《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法律客观: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条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等,必要时可对抽查检验计划予以调整,或者下达专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主管海关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确定被抽查检验单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