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虽然没有达成赠与协议,但是却以实际行动实施了赠与行为,共同将现金存入子女的名下。该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除非一方能够证明,在存入现金的时候,自己并不知情,而是另一方私自作出的行为。这种情形下,举证得力,可以不认定该现金为赠与,而划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所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