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滨州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滨州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有哪些规定 1、《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通过)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5年10月国务院批准,1996年10月劳动部令第4号)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验收。 3、《山东省实施办法》(2001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订) 第十三条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中安全设施和条件的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二、滨州市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受理条件 1.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 2.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已经批准。 3.煤矿初步设计已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善。 4.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45万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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