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海证件有什么办法理? |
释义 | 律师解答: 沿海县(市、区)出海资料的解决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等出海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提议申请,分别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等相关证明手续。聘用外县(市)人员申领《出海船民证》,还须出具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手续。挂名我省经营海上渔业、养殖、运输等公司的外省籍船舶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须出具船主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手续。 非沿海县(市、区)出海资料的解决 1、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出海船民证》等出海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水上公安派出所提议申请,分别填写相应表格,并提交《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等相关证明手续。 2、水上公安派出所对上述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审查认可的,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水上治安管理部门审批。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水上治安管理部门经审查认可的,再到指定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资料。 【法律依据】: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 第四条 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他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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