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谁负责 |
释义 | 具体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承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起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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