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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补偿金协商低于标准
释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经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明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由此可以看出,低于法定标准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条款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有效:
    (1)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时,已明确告知劳动者法定标准,并且劳动者在协议中明确放弃权利的,该条款将被视为有效;或
    (2)
    如果经济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没有在一年的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则该条款在时效届满时也有效。
    一、企业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经济补偿金最多补几个月
    分情形而定。
    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的确有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限制,但只针对以下两种情况: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他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仍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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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