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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求解决问题言行过激 曾患精神病
释义
    【医疗事故概念】要求解决问题言行过激 曾患精神病村民被强制治疗 曾患精神病的刘某要求某兵团解决问题时因言行过激,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住院20天,被出院后刘某起诉到法院。6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某兵团赔偿刘某误工损失664.99元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 2003年夏季,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乡村民刘某因与他人发生争执损伤了头皮,感到头部不适,于当年8月在兵团某团医院门诊进行封闭治疗。经过治疗后,刘某自感身体更加不适。同年9月8日,刘某到石河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神经科住院治疗2天,随后刘某转入石河子某精神病院心理科住院治疗8天,该院诊断刘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 刘某出院后,向兵团某团领导反映她的身体不适是在该团门诊封闭治疗所致,兵团某团领导安排卫生中心主任范某协调处理刘某和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2003年12月9日晚,刘某因为对范某的处理工作不满,遂在范某家的门窗上泼了粪便。12月10日早晨,刘某又到团机关找兵团某团的领导反映问题并要求团领导解决。兵团某团领导安排范某和保卫科的两名工作人员送刘某去找其姐姐,并劝其姐姐送刘某去石河子某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刘某的姐姐没有同意。范某等人受团领导批示,将刘某送至石河子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疗。 刘某在石河子某精神病院心理科住院期间,该院对刘某进行了艾森克人格问卷测验,最后确诊刘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范某代表兵团某团支付了此次住院的住院费。 刘某认为范某等人强行将其拉到石河子某精神病院住院20天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起诉兵团某团、范某、石河子某精神病院共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要求赔偿误工费1460元和精神损失费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曾入住过石河子某精神病院并确诊为精神病。本案中,刘某的种种异常行为有理由让人认为其精神病复发。在其亲属不愿意将其送到精神病院的情况下,兵团某团将其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的行为并无不妥。其住院费用也是兵团某团为其支付。三被告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刘某曾入住石河子某精神病院进行检查和治疗,从该院的诊断看,为精神分裂症-偏执,经过治疗后,有好转并出院,其没有出现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形。刘某出院后回到兵团某团找范某及团有关领导反映并要求解决问题时,虽然言词与行为过激,但并非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知力,也并非必须送精神病医院进行治疗的病人。而被上诉人兵团某团既未经有关专家确诊其是精神病发作,也未经有权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诉人强行送至石河子某精神病院进行治疗。被上诉人兵团某团作为企业既非司法机关又非行政部门,其不具有强制送治上诉人进行精神病治疗的权力。 兵团某团侵犯了上诉人刘某的人身权,应当对刘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石河子某精神病院在兵团某团强行送至该院进行治疗时,应当履行其作为专业机构应有的充分的注意义务,但考虑到上诉人曾入住过该院,某精神病院接受送至的病人并无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上诉人的人身权。被上诉人范某是受兵团某团的指示将上诉人强行送到医院的,其是履行单位授权的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归责于兵团某团,故其个人不构成侵犯上诉人的人身权。被上诉人兵团某团作为侵权行为主体应对上诉人刘某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刘某主张的误工损失,其住院20天,误工损失应参照2005年度兵团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12136元计算,损失为664.99元。关于刘某主张精神抚慰金4万元的请求,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本案的实际不符,但考虑到被上诉人兵团某团的行为确实给上诉人带来了一定精神打击,根据上诉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兵团某团侵权行为的主观性及本地区赔偿标准,酌定给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4000元。 最后,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兵团某团赔偿刘某误工损失664.99元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驳回刘某要求石河子某精神病院和范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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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