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房屋的用途该如何约定? |
释义 |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 通常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房屋只能用于居住,领取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开设商店、加工生产商品、仓储等,不能利用租赁的房屋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如:制造毒品、违禁品;容留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开设赌场等,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用途时,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一、场地租赁合同的格式 场地租赁合同格式除了需要明确甲方与乙方,即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外,还需注意,因合同没有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而产生的风险。合同还应当需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如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租赁该房屋的相关规定;房屋的维修和维护保养;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处理;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等内容。此外,在订立合同时,最好要求出租方出具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了解出租方的权利情况,包括出租方对该场地享有何种权利,该权利期限长短等内容,以此证明出租方是有权处分且在租赁期限内享有权利,以此保证顺利达成合同目的。 二、房东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影响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他人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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