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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采取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
    2、说明处罚理由,包括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4、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5、制作笔录;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备案;
    8、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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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