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 土地使用权 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